會計代理記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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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稅務條例第51C條: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,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,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。該等紀錄須保留為期最少7年。 如果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,最高罰款為$100,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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